關聯(lián)裝置作為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一部分,在現(xiàn)場應用中往往存在一些誤區(qū):關聯(lián)裝置已經(jīng)取得了防爆合格證書,放在另外一種防爆型式保護的外殼內,關聯(lián)裝置和外殼都已分別取得防爆合格證,不需要再次取證。
那么組裝之后需要再次取證嗎?下面從三方面進行分析。
防爆合格證的檢驗程序要求
GB/T 3836.1—2021《爆炸性環(huán)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附錄J.6規(guī)定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chǎn)品,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時,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有關說明一式兩份送原檢驗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進行送樣檢驗,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書送原檢驗機構備案。通過標準我們可以得出,防爆電氣產(chǎn)品經(jīng)過檢驗機構認證后,如果涉及其他防爆型式變更,需要重新送樣認證,如果不涉及其他防爆型式變更,應進行資料備案。
防爆標志要求
若已取證的關聯(lián)裝置安裝在一個已取證的隔爆外殼內,按照GB/T 3836.1—2021《爆炸性環(huán)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第29.4條f)條款和GB/T 3836.4—2021《爆炸性環(huán)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第12.4條d)條款規(guī)定,對于適合安裝在危險場所的關聯(lián)裝置,如果危險場所的防爆設備(已取證防爆外殼)內部提供有限能措施(已取證的關聯(lián)裝置),保護保護等級和EPL的符號應用方括號括起來,例如:Ex db [ia Ga] ⅡC T4 Gb。當關聯(lián)裝置類別與設備的類別不同時,關聯(lián)裝置的類別應用方括號括起來,例如:Ex db [ia ⅡC Ga] ⅡB T4 Gb。
防爆結構和安裝技術要求
現(xiàn)場使用中往往未關注防爆結構和安裝技術要求,防爆結構應按照GB/T 3836.4—2021《爆炸性環(huán)境 第4部分:由本質安全型“i”保護的設備》第6.2條規(guī)定,本安接線端子與非本安接線端子裸露導電部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0mm。如果距離通過隔板來實現(xiàn),則隔板應延伸到外殼壁內1.5mm,或者確保在隔板周圍任何一個方向測量,接線端子裸露導電部件之間的最短距離應不小于50mm。如果使用金屬隔板,隔板應可靠接地,且隔板厚度不小于0.45mm ,否則隔板應能承受用直徑為(6±0.2)mm的固體試棒施加的至少為30N的力,這個力應施加在隔板中心附近并至少保持10s。隔板不應產(chǎn)生影響其功能的變形。如果采用非金屬隔板隔離,則隔板厚度不應小于0.9mm,否則應承受隔板試驗。
標引序號和符號說明:
1—罩;非導電,或導電并接地;
2—符合要求的隔板,在本示例中,它是均勻的,應與基座一致或粘接在一起;
T—不同本安電路之間至少6mm;
d1≥3mm,當罩導電并接地時,d2≥6mm,d3≥50mm或d4≤1.5mm。
注:所示尺寸為上述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而不是絕緣厚度。
安裝應符合GB/T 3836.15—2017《爆炸性環(huán)境 第15部分:電氣裝置的設計、選型和安裝》的規(guī)定,其中第12.2.2.5.2條的要求規(guī)定除非由絕緣材料中間層或接地金屬隔板隔離,本質安全電路的導體與非本質安全電路的導體不應在同一個導線束或導管,如果本質安全電路或非本質安全電路采用金屬護套或屏蔽,則不要求隔離;第12.2.2.6條規(guī)定測量和控制箱內、開關、配電設備等內部,如果有藍色中性導線,本質安全電路電纜與非本質安全電路電纜存在有混淆的危險,則應采取將導線組合到共用的淺藍色線束中/標牌標明/清楚地布置和空間隔離等方式。通過現(xiàn)場實際應用照片分析如下:
上述是對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氣設備關聯(lián)裝置使用的簡單描述,有關設計、選型和安裝還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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