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元件指不能單獨使用并標志有符合“U”,當合并入Ex設備時需要附加考慮的Ex設備部件。
注:Ex設備指防爆設備。Ex元件防爆合格證(合格證編號以符號“U”后綴區(qū)別)用于不完整的、在合并入Ex設備前需要進一步評定的設備部件。防爆合格證中的“限制條件”應包含正確使用Ex元件的必要信息。Ex元件防爆合格應說明其不是Ex設備防爆合格證。
Ex元件應標志明確,包括下列內容:
a)制造商名稱或注冊商標;
b)制造商規(guī)定的產品型號標識;
c)符號Ex;
d)所使用的每一種防爆型式(或保護等級)符號;
e)設備的Ex元件類別符號;
f)頒發(fā)防爆合格證的檢驗機構名稱或標志以及防爆合格證編號;
g)符號“U”;
h)有關防爆型式專用標準規(guī)定的附加標志;
i)如果適用,盡可能多的其他標志信息。
作為Ex元件的外殼的Ex標志不應標在外部。只有 a)和 b)的信息可標志在外部。內部標志不必是永久的。如果外殼(作為Ex元件)制造商也是設備防爆合格證的持有者,內部標志可省略,并且在Ex元件防爆合格證的限制條件中這樣指出。
問題:Ex元件是否總是需要標志?
答案:不是。在下面條件下,并不總是要求Ex元件具有標志:
1)Ex元件不打算單獨銷售,僅供Ex元件制造商集成到他們自己的Ex元件或Ex設備中;
2)Ex元件和Ex設備的生產地點在同一制造商的質量管理體系下。此類Ex元件被認為是符合(ISO/IEC 80079—34中8.5.2 b)“關鍵件”,并且必須在質量管理體系下具有可追溯性。
Ex元件防爆證書中的”限制條件”應注明:
因為不單獨出售,此Ex元件沒有“Ex”標志,僅能由Ex元件制造商集成到他們自己的Ex元件或Ex設備中;
由于證書中“標志”部分不包括Ex元件的防爆等級,這些信息應包含在“設備”的標志部分中。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投訴電話:0377-62377728 舉報郵箱:fbypt@ex1258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