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企業(yè)電氣防爆安全生產執(zhí)法檢查重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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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事項 |
分類內容 |
違法依據 |
處理依據 |
備注 |
1 | 重大隱患排查及治理情況 |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jiān)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二條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 |
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不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且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中無法保證安全的 |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jiān)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三條 | ||||
2 | 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電氣設備選型情況 | 防爆類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5.3表一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5.3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5.2.1中表3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5.2.1 | ||||
電氣設備應按其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可能出現的任何氣體或蒸汽的引燃溫度選型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5.6表5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5.6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5.2.2中表4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5.2.2 | ||||
《爆炸危險場所防爆安全導則》(GBT 29304-2012)7.5.3 | |||||
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應考慮防止外部影響(例如化學作用、機械作用、熱等)對防爆性能產生不利影響。應有防止異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裝電機通風口內的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5.2.4 | |||||
《爆炸危險場所防爆安全導則》(GBT 29304-2012)7.5.1 | |||||
3 | 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電氣線路安裝情況 | 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qū)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當不能避開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
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嚴禁跨越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架空線與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5倍桿高。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6.1.1.1; | ||||
危險和非危險場所之間墻壁上穿過電纜和導管的開孔應充分密封。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6.1.1.1;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9.6.7 | |||||
設置電纜的通道、導管、管道或電纜溝,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可燃性氣體、蒸汽或液體,從這一區(qū)域傳播到另一區(qū)域,并且組織電纜溝中可燃性氣體、蒸汽或液體的聚集。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6.1.1.1;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5部分》(GB/T 3836.15-2017)9.6.8 | |||||
4 | 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電氣設備接地情況 |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架構、僅輸配管線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
爆炸危險場所除2區(qū)內照明燈具以外的所有電氣設備應采用專用接地線。 | |||||
爆炸氣體環(huán)境2區(qū)內的照明燈具,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tǒng)作為接地連接,但不得利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線。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6.1.1.4; | ||||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其鋼帶或金屬護套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 |||||
5 | 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情況 | 銘牌、防爆標志、警告牌應正確清晰。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zhí)行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
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縫、損傷。 | |||||
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松動和銹蝕。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6.1.2.1; | ||||
宜安裝在金屬制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松動裝置。 | |||||
6 | 危險場所防爆電氣檢查和維護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情況 | 防爆電氣的檢查和維護人員應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有資質專業(yè)人員進行,這些人員應經過包括各種防爆型、安裝實踐、相關規(guī)章和規(guī)程,以及危險場所分類的一般原理在內的業(yè)務培訓,還應接受適當的繼續(xù)教育或定期培訓,并具備相關經驗和經過培訓的資質證書。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 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7.1.2; | (七)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yè)的。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6部分》(GB/T 3836.16-2017)4.2 |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yè)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 《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yè)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 | 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情況 | 防爆電氣設備的初始檢查和定期檢查應具有防爆專業(yè)資質的安全檢測檢驗機構或者人員進行。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的。 | |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7.1.1;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6部分》(GB/T 3836.16-2017)4.3;4.4。 | |||||
防爆電氣設備的連續(xù)監(jiān)督應由企業(yè)的專業(yè)人員按要求進行,并做好相應的檢查記錄,發(fā)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7.1.3.1; | |||||
《爆炸性環(huán)境:第16部分》(GB/T 3836.16-2017)4.5 | |||||
防爆電氣設備的定期檢查應按照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表10-18進行相應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 |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
定期檢查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 |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guī)范》(AQ3009-2007)7.1.3.2; | |||||
8 | 實施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情況、檢測檢驗機構所編寫的報告情況 | 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yè)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yè)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所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要有現場情況相符合。 |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yè)和職業(yè)禁入?!?/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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