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型原則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
a)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b) 防爆電氣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qū)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和組別選型。
二: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2.1 根據區(qū)域類別選型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根據區(qū)域類別選型應符合表3要求。
2.2 根據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電氣設備應按其表面溫度不超過可能出現(xiàn)的任何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電氣設備上溫度組別標志意義見表4。
如果電氣設備未標示環(huán)境溫度范圍,設備應在-20℃~+40℃溫度范圍內使用。如果電氣設備標志了該溫度范圍,設備只能在這個范圍內使用。
2.3 根據設備類別選型
防爆型式為“e”、“m”、“o”、“p”和“q”的電氣設備應為II類設備。
防爆型式為“d”和“i”的電氣設備應是IIA、IIB、IIC類設備,并按表5進行選型。
防爆型式“n”的電氣設備應為II類設備,如果它包括密封斷路裝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設備或電路,那么該設備應是IIA、IIB或IIC類,并且按表5進行選型
2.4 外部影響
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應考慮防止外部影響(例如:化學作用,機械作用和熱、電氣、潮濕)對防爆性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應有防止異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裝電機通風口內的措施。
三: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3.1 根據粉塵環(huán)境區(qū)域和粉塵類型選型
可燃性粉塵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根據粉塵環(huán)境區(qū)域和粉塵類型選型見表6。
3.2根據粉塵點燃溫度選型
防粉塵點燃設備的表面溫度(TA或TB)通常直接標溫度值,或按表4標溫度組別(T1~T6)或兩者都標。
對于A型設備,其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云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 Tcl;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5mm時,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5mm的點燃溫度減去75K,即Tmax ≤T5mm -75 K,取兩者較小值。
對于B型設備,其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云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T cl ;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12.5mm時,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12.5mm的點燃溫度減去25K,即Tmax ≤T12.5mm -25 K,取兩者較小值。
設備選型時,對于20區(qū)使用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5mm的A型設備,或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12.5mm的B型設備,設備允許的表面溫度必須進一步降低,并經實驗室試驗驗證確定。
對于使用在危險場所的輻射設備和超聲波設備,以及即使使用在安全場所,但其輻射或超聲波可能進入危險場所的設備的選擇應滿足GB12476.2-2006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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