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y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jié)設計規(guī)范》(GB50019-2015)
6.9 防火與防爆
6.9.1 對廠房或倉庫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場所,應根據(jù)工藝要求采取通風措施。
——目的:降低爆炸性氣體或粉塵的濃度;
——形式:自然通風、機械通風
6.9.2 下列場所均不得采用循環(huán)空氣:
1 甲、乙類廠房或倉庫;
2 空氣中含有的爆炸危險粉塵、纖維,且含塵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類廠房或倉庫;
3 空氣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氣體,且氣體濃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廠房或倉庫;
——根據(jù)《建規(guī)》3.1.2條文說明“當室內使用的可燃氣體同空氣所形成的的混合性氣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時,可不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劃分”
注意區(qū)分5%、10%。
4 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6.9.3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通風系統(tǒng)均應單獨設置:
1 甲、乙類廠房、倉庫中不同的防火分區(qū);
——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質進入其他車間或區(qū)域,防止火災蔓延
2 不同的有害物質混合后能引起燃燒或爆炸時;
——如淬火油槽與高溫鹽浴爐產生的氣體混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燒,鹽浴爐散發(fā)的硝酸鉀、硝酸鈉氣體與水蒸氣混合時有可能引起爆炸
3 建筑物內的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單獨房間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單獨房間。
6.9.4對于生產、試驗中散發(fā)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廠房或局部房間,其機械通風系統(tǒng)應采用局部通風方式。
——理由:局部通風系統(tǒng)能及時排除有爆炸危險的物質,在降低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面,其效果比較好,應優(yōu)先采用。
6.9.5排除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局部排風系統(tǒng),其風量應按在正常運行情況下,風管內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值的50%計算。
6.9.6放散有爆炸危險性物質的房間應保持負壓。
——為了防止爆炸危險物質擴散形成對周圍環(huán)境和相鄰房間的影響,一般采用送風量小于排風量來實現(xiàn)
6.9.7根據(jù)工藝要求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為非防爆設備的封閉空間設置的正壓送風系統(tǒng),其進風口應設置在清潔區(qū),正壓值應根據(jù)工藝要求確定。
——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安裝有非防爆型的儀表、電氣設備時,一般對這些非防爆型的儀表、電氣設備采取封閉措施,對封閉空間送風,使封閉空間保持正壓,是一種安全措施。正壓送風的目的是為了阻止有爆炸危險性的氣體或蒸氣進入封閉空間,一般采用送風量大于排風量或僅送風的方式來實現(xiàn)。
6.9.8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單獨房間或區(qū)域,其送風系統(tǒng)的進風口應與其他房問或區(qū)域的進風口分設,其進風口和排風口均應設置在室外無火花濺落的安全處。
6.9.9 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應與其他普通型的排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
——為防止火花引起爆炸事故,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設備。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采取分區(qū)、分組布置,可以減小爆炸破壞范圍
6.9.10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宜布置在廣房外的獨立建筑中,該建筑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0m。
6.9.1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不得布置在車間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的下一層。與休息室、會議室等房間貼鄰布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3.00h 的隔墻和1.5o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有一側外圍護結構:
1有連續(xù)清灰設備;
2 除塵器定期清灰,處理風量不超過15000mR/h,且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6.9.12 粉塵遇水后,能產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險的物質時,不得采用濕式除塵器。
——實際上鋁粉、鎂粉是可以采取濕法除塵的
6.9.13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應布置在系統(tǒng)的負壓段上,且應設置泄爆裝置。
6.9.14 用于凈化含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濕式除塵器,可布置在所屬生產廠房或排風機房內。
6.9.15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供暖、通風與空調設備均應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險性區(qū)域內時;
2 排除、輸送或處理有甲、乙類物質,其濃度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時;
3 排除、輸送或處理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等物質,其含塵濃度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時。
6.9.16 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qū)域的通風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宜設置在生產廠房外或單獨的通風機房中;
2 送、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3 排風設備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機房內。
4 送風設備的出口處設有止回閥時,可與其他房間的送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送風機房內。
6.9.17 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爆炸危險區(qū)域的通風設備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設在專用機房中的排風機應采用防爆型,電動機可采用密閉型;
2 直接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倉庫及其他廠房中有爆炸危險區(qū)域的送、排風設備,通風機和電機均應采用防爆型,風機和電機之間不得采用皮帶傳動。
3 送風設備設置在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止回閥時,可采用非防爆型。
6.9.18用于甲、乙類廠房、倉庫的爆炸危險區(qū)域的送風機房應采取通風措施,排風機房的換氣次數(shù)不應小于1次/h。
6.9.19 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車間隔墻,且不應穿過人員密集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6.9.20一般通風系統(tǒng)的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和不燃性樓板等防火分隔物。如確實需要穿過時,應在穿過處設防火閥。在防火閥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風管穿過處的縫隙應用防火材料封堵。
6.9.21 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處,不應暗設。
6.9.22排除或輸送有爆炸或燃燒危險物質的排風系統(tǒng),除工藝確需要設置外,其各支管節(jié)點處不應設置調節(jié)閥,但應對兩個管段結合點及各支管之間進行靜壓平衡計算。
6.9.23 直接布置在空氣中含有爆炸危險物質場所內的通風系統(tǒng)和排除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系統(tǒng)上的防火閥、調節(jié)閥等部件,應符合在防爆場合應用的要求。
6.9.24 排除或輸送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物質的通風設備和風管均應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當風管法蘭密封墊料或螺栓墊圈采用非金屬材料時,還應采取法蘭跨接的措施。
6.9.25 熱媒溫度高于110℃的供熱管道不應穿過輸送有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風管,亦不得沿風管外壁敷設;當熱媒管道與風管交叉敷設時,應采用不燃材料絕熱。
6.9.26排除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混合物的風管,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上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05。
6.9.27排除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風管宜采用圓形風管,宜垂直或傾斜敷設。水平敷設管道時不宜過長,需用水沖洗清除積灰時,管道應沿氣體流動方向具有下傾的坡度,其值不應小于0.01。
6.9.28設有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時,防爆通風設備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連鎖。
6.9.29排除或輸送溫度大于80℃的空氣或氣體混合物的非保溫金屬風管,煙道,與輸送有爆炸危險物質的風管及管道應有安全距離,當管道互為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應與建筑可燃或難燃結構體之間保持不小于150mm的安全距離,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熱。
6.9.30 可燃氣體管道、可燃液體管道和電纜線等不得穿過風管的內腔,并不得沿風管的外壁敷設??扇細怏w管道和可燃液體管道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通風機房。
6.9.31當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前.后各 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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